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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6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尹秀娟与被执行人徐林、尚庆燕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娟,徐林,尚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80-2号申请执行人尹秀娟,女,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园。被执行人徐林,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尚庆燕,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680-1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尚庆燕在银行存款35900元扣划至本院。2015年12月30日,本院将执行款35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