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嘉兴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嘉善金樽银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嘉善金樽银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嘉兴市大新路165号。被执行人嘉善金樽银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泾渭路168号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嘉善金樽银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嘉善金樽银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设施{详见嘉兴诚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嘉诚资评字(2014)第081号资产评估告知书}已由本院依法处置完毕,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因被执行人嘉善金樽银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善执民字第2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