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6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6063号原告唐某某,男,200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敖汉旗。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同。被告邢某某,女,5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那新宇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延长审限决定书(201X)敖X初字第X号:原告xxx与被告xxxxx纠纷一案,因本案(写明延长审限的特殊原因),经本院院长批准(或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或延长审限xx日)。特此决定二〇一x年xx月xx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