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赣州森茂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槐柱、谢春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森茂置业有限公司,张槐柱,谢春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赣州森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兵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槐柱被告谢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森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槐柱、谢春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宁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赣州森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卢由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