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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付德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钊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德钊(曾用名付三汉),绰号“三哥”、“三汉”,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日30日被逮捕。辩护人XXX,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德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千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德钊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德钊自2001年开始非法持有两支唧筒式单管猎枪,其后付德钊陆续持有三支折柄式单管枪支和三支转轮式单管枪支。2015年3月7日,“阿四”(另案处理)向付德钊借枪支去山口镇山角村打架,付德钊将其持有的八支枪支及十一发12#猎枪弹放置于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时挂车牌号码为桂N×××××)的后座位脚垫处,两人去到山角村后未打成架,付德钊驾驶该车回到合浦县山口镇两广花园宾馆门口停放。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在查缉工作中发现,当场收缴停放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花园宾馆门口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时挂车牌号码为桂N×××××)及后座位脚垫处藏有的八支枪支、十一发子弹。经鉴定,送检的八支枪支中有七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另一支转轮式单管枪支(编号3)因转轮被卡死不能转动,无法正常装填弹药,不能完成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德钊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德钊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德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服刑期间持有枪支不符合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辩称:1、付德钊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诉机关指控“付德钊自2001年开始非法持有二支枪支”不符合事实。2、被查扣收缴的八支枪支中有六支是他人的,是为打架临时准备,不能视为付德钊持有。3、枪支及车辆已被查扣收缴,对社会没有造成其他实质性危害。4、范修东的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郑某的证言不能证明付德钊长期持有枪支。5、付德钊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二支,不属于情节严重。6、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阿四”(另案处理)向付德钊借枪支到山口镇山角村打架,付德钊将其持有并藏于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十五组51号一间平房内的八支枪支【两支“唧筒式”(编号7、8)单管枪支,三支“转轮式”单管枪支(编号1、2、3)和三支“折柄式”单管枪支(编号4、5、6)】及十一发12#猎枪弹放置于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的后座位脚垫处,两人到山角村打架未成,付德钊遂驾驶该车到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投宿并将该车停放在该宾馆门口处。2015年3月8日凌晨,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在该宾馆查获该面包车及该车内的八支枪支、十一发子弹。经鉴定,送检的1号、2号、4号、5号、6号枪支的制作工艺粗糙,无任何铭文标识,均属自制枪支;7号、8号枪支的制作工艺虽较精细,且有枪号,但不能确定为制式枪支,该七支枪的机构完整,具备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击发功能,均能发射所装填的制式猎枪子弹(其中1号、2号、4号枪支可装填制式的16号猎枪子弹,5号至8号其枪支可装填制式的12号猎枪子弹,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另一支转轮式单管枪支(3号)因转轮被卡死不能转动,无法正常装填弹药,不能完成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告人付德钊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付德钊(曾用名付三汉)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本案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2、归案证明,证明被告人付德钊于2015年9月3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2000)北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北刑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付德钊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检查照片,证明2015年3月8日,公安机关雇请拖车公司将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门口处查获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原封不动拖回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停车场,依法在该车的后座位脚垫处提取枪支八支、在该车手刹处提取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在该车副驾驶座位前的储物抽屉内提取十一发子弹,拍照固定证据后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9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德钊时,在付德钊驾驶的桂E×××××号汽车内提取匕首一把、弹簧刀一把,在付德钊身上提取白色ViVO、前黑后红诺基亚手机各一台,并对上述汽车、刀具、手机予以扣押。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付德钊的住处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14组33号、收藏八支枪支及十一发子弹处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15组51号进行搜查。7、机动车信息和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8日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门口处查获的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是梁鸿展于2014年11月13日被盗车辆。8、两广花园酒店监控录像分析图,两广花园酒店相关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付德钊于2015年3月7日晚驾驶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搭载二人到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门口处后三人在该宾馆投宿。9、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将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门口处查获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扣押并提取车上的枪支八支、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十一发子弹后,经研判确定付德钊是犯罪嫌疑人,付德钊被抓获后对非法持有八支枪支供认不讳并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补签名。10、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付德钊辨认其非法持有的八支枪支藏于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后座位脚垫处,枪支的具体样况;2015年3月7日晚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停放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门口处,曾经试枪的地方是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会清水弯沙场一“KTV”附近空地,付德钊的住址是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14组33号,收藏八支枪支及11发子弹处是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15组51号一间平房。11、刑事照片,证明被告人付德钊非法持有的十一发子弹、被抓获时驾驶的桂E×××××号汽车的样况;被扣押的匕首、弹簧刀收藏于桂E×××××号汽车的位置及样况。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初的一日凌晨三四时,其从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会沙场的“KTV”走出来时,看到“三汉”与他的一群朋友在“KTV”门口的路边,“三汉”持一支“土枪”向空中击发子弹试枪,旁边的“十哥”持有一支“五连发”枪支,当时其握了一下“三汉”持有的“土枪”。当晚“三汉”驾驶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到“KTV”。13、被告人付德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有八支枪支,其中一支棕色短式自制单管猎枪是其向北海市龙潭的“李二”借用,二支使用五号弹的棕色长式自制单管猎枪是“庞金”留在山口镇北界村委一间老宅,另三支白色短式自制单管猎枪、一支棕色长式自制单管猎枪、一支咖啡色长式自制单管猎枪是公馆镇“肥五”交给其保管。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被查获的前一日晚,山口镇“阿车”向其借枪打架,其与“阿四”一起回其村一处老宅取枪。但当晚没有打架,其在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会沙场一“KTV”门口试枪,试枪时“阿四”、“郑废二”在现场,“郑废二”还拿看了一下其试枪的枪。当晚其驾驶在后座位脚垫处放置有八支枪支的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搭载“阿四”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花园宾馆”投宿。后听说该车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其曾经让范修东在公馆镇帮其联系买枪。14、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1号、2号、4号、5号、6号枪支的制作工艺粗糙,无任何铭文标识,均属自制枪支;7号、8号枪支的制作工艺虽较精细,且有枪号,但不能确定为制式枪支,该七支枪的机构完整,具备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击发功能,均能发射所装填的制式猎枪子弹(其中1号、2号、4号枪支可装填制式的16号猎枪子弹,5号至8号其枪支可装填制式的12号猎枪子弹,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另一支转轮式单管枪支(3号)因转轮被卡死不能转动,无法正常装填弹药,不能完成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15、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付德钊藏匿八支枪支及11发子弹处是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15组51号一间平房及附近概貌。16、辨认笔录,证明付德钊辨认出1、12号相片的范修东是其曾经委托在公馆购买枪支的“亚福”;2、4号相片的谢华斌是2015年3月8日搭乘其驾驶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的“小斌”;3、7号相片的郑伟祖是付德钊曾经在山口某“KTV”门口试枪的在场人之一“废二”;4、9号相片的庞石剑是为付德钊开门取枪的“阿都点”。范修东辨认出8号相片的付德钊是曾经委托其在公馆购买枪支的“三哥”。郑伟祖辨认出1、9号相片的付德钊是曾经在山口镇山角村委会沙场一“KTV”门口持有枪支的“三汉”;2、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监控录像反映从停放在该宾馆门前对面马路的棕色面包车驾驶员位置下车的男子是曾经在山口镇山角村委会沙场一“KTV”门口持有枪支的“三汉”,即付德钊,从副驾驶位置下车的男子是“小斌”,即谢华斌。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德钊不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付德钊非法持有枪支七支,情节严重。被告人付德钊曾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支罪,前罪和后罪均为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付德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付德钊自2001年开始非法持有二支枪支不符合事实”;经查,2001年期间是付德钊服刑时间,在该时间内付德钊非法持有枪支不符合事实,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查扣收缴的八支枪支中有六支是他人的,是为打架临时准备,不能视为付德钊持有;非法持有二支枪支不属于情节严重”;本院认为,被查扣收缴的八支枪支是付德钊藏于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新屋十五组51号一间平房内,后放置于其驾驶的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悬挂车牌桂N×××××)的后座位脚垫处,该八支枪支均处于付德钊的实际控制下,枪支原属谁人所有不影响现由付德钊持有的事实;现付德钊持有的其中七支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德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端齐人民陪审员  黄镜红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裕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