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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立终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位改芹等5人上诉国土资源部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改芹,赵会娟,陈月玲,陈陆军,陈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立终字第04405号上诉人位改芹,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赵会娟,女,1956年9月19日出��。上诉人陈月玲,女,1963年5月8日出生。上诉人陈陆军,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位改芹、赵会娟、陈月玲、陈陆军、陈学均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53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位改芹、赵会娟、陈月玲、陈陆军、陈学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济南督察局(应为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以下简称济南局),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7月6日、7月23日以EMS快递方式向国土资源部邮递了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书面材料,强烈要求国土资源部、济南局依法督促或者查处中止当地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并要求一周内给���书面答复,但是国土资源部、济南局将起诉人的申请置之不理。起诉人还自2013年以来,多次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南局举报反映,均没有结果。由于国土资源部和济南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起诉人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土资源部、济南局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国土资源部、济南局查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村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国土资源部查处起诉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以下部门济南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在南村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违法行为的不作为行为,并书面通知起诉人,由国土资源部、济南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法院的管辖,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是各自独立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本案中两者没有共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共同被告的情形;起诉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查处土地违法问题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的起诉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位改芹、赵会娟、陈月玲、陈陆军、陈学均的起诉不予立案。位改芹、赵会娟、陈月玲、陈陆军、陈学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济南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国土资源部的直属单位,符合共同被告资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及济南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位改芹等人申请国土资源部、济南局查处土地违法问题,属于信访举报��为。根据法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位改芹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曹玉乾代理审判员  贾玉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旭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