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简宗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宗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27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法定代表人苟建军,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宗义,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宗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