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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4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徐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小东,刘红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4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小东,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稽子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亮,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号金晖家园*期公建Ⅰ段首钢综合楼**层*********室。负责人:王丽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小东因与被申请人刘红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小东申请再审称:本案是一起由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性案件。关于案件形成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等,徐小东不提出任何异议。即对于产生交通事故后该不该赔的问题,不产生异议。只是对于该以何种标准赔偿刘红亮有不同看法。徐小东认为二审法院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所确定的标准判案,使本案判决显失公平,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条、200条之规定,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还法律以公正、社会以和谐。本院认为:经复查,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举证规则,对于刘红亮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合理部分予以增加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关于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适用何标准认定一节,二审法院认为,刘红亮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的多年的暂住证足以证明其长期生活在城镇且工作单位亦在城镇,其收入来源已非农业收入,本案应以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事实理由充分。关于交通费损失一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及合理性支出酌定为1000元并无不当。基于查明的案情及现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所作改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无误,应予维持。综上,徐小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