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江冬梅与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冬梅,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江冬梅。被告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江冬梅诉被告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冬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冬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