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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江冬梅与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冬梅,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江冬梅。被告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江冬梅诉被告天津春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冬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冬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