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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石传平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传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731号罪犯石传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传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石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石传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传平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未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传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