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农冠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冠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655号罪犯农冠民,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冠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农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冠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冠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冠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