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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玉宝与魏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宝,魏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54号原告:申玉宝,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小宁,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绪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宝与被告魏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30日原告以另行向被告主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申玉宝。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薄文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