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玉宝与魏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宝,魏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54号原告:申玉宝,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小宁,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绪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宝与被告魏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30日原告以另行向被告主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申玉宝。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薄文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