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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付灵芝与李方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灵芝,李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付灵芝,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李方义,住德惠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