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建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邹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建和,哈尔滨市透笼化妆品批发市场唯美南方化妆品商行业主,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2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建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建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哈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张连进审判员 张英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