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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河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尹建国与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国,付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河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尹建国,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付文学,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国与被告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建国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尹建国负担。审判员  唐保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