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河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尹建国与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国,付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河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尹建国,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付文学,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国与被告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建国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尹建国负担。审判员 唐保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