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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诉被告高中敏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高中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40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鹏程,职务总经理。被告高中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诉被告高中敏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