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连群与海兴县辛集镇宋王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群,海兴县辛集镇宋王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张连群。被告海兴县辛集镇宋王村委会。负责人孙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群与被告海兴县辛集镇宋王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