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8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宇与北京俩湖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宇,北京俩湖金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8267号原告白宇,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俩湖金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9号楼2层213室。法定代表人武志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白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