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杨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君,韩小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瀛灏,伊通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杨君,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韩小影,女,现住同上,系杨君妻子。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执行人杨君、韩小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君、韩小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