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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西宁某某建材批发部与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建材批发部,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西宁某某建材批发部,业主方某某,男,汉族,1974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9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某某建材批发部与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已减半收取3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