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社区总发四村民小组与攀枝花市佳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社区总发四村民小组,攀枝花市佳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社区总发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仁和区总发乡总发村总发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冯应荣,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攀枝花市佳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党校村**号。法定代表人成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霞,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彪,男,生于1970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社区总发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佳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正乳业)、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5)仁和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四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1、堵挖掘机不是申请人组织的,是村民的自发行为;2、中铁公司的挖掘机在被堵后,挖掘机司机将挖掘机锁上就走了,中铁公司有责任;3、被堵路段旁边有便道可以通过,佳正乳业将运奶车在此路段滞留3天是扩大损失;4、佳正乳业称鲜奶变质,损失共计60060元无相关鉴定结果证实,缺乏证据支持。请求:1、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5)仁和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2、驳回攀枝花市佳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社区总发四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1、堵路系总发四组组长冯应荣组织的行为,且将中铁公司为解决问题支付的6000元分配给了村民,四村民小组在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理性、规范、合法的方式维权情况下,强行将中铁公司的挖掘机围堵在道路上,造成交通堵塞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2、中铁公司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之一,已经依法承担了10%的责任;3、事发地点旁边有条小路可以通行车辆,但佳正乳业未尝试通行,未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也已承担了20%的责任;4、佳正乳业运输的3.1吨鲜奶(价值16120元)有购买发票证实,可以确认。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社区总发四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相审 判 员  肖建忠代理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