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明久与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久,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李明久,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旭,系公司经理。被告:石长吉,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被告:刘照平,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原告李明久诉被告龙井市旭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石长吉、刘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久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 判 长 陈继辉审 判 员 王家姝代理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美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