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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红健与王大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健,王大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陈红健。委托代理人:姜本财,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勇。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号楼22楼2201室。负责人:王杰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健与被告王大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红健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依法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学道审 判 员  叶辉云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