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玉妹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妹,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胡玉妹。委托代理人:丁红霞,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淮勇,主任。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淮勇,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妹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妹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