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陇县东胜砖厂与蔡稳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稳林,陇县东胜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68-3号申请执行人蔡稳林,男,生于1960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住所地陇县东风镇堡子身桥头。负责人:杨立志,任厂长。陇县东胜砖厂与蔡稳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东胜砖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蔡稳林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03763.70元。宣判后,陇县东胜砖厂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陇县东胜砖厂未按期自觉履行,蔡稳林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判令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所有的混凝土砌块成型机DM-(15)20(河南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所有的混凝土砌块成型机【DM-(15)20(河南产)】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