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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春玉与汪波、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玉,汪波,潘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52-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玉。被执行人汪波。被执行人潘长林。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玉与被执行人汪波、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汪波、潘长林共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32号(三利达公司)2幢1单元6层右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12)第xx-3-**]。申请执行人王春玉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执行员  曾进奎执行员  项才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