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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薛秀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莹,王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889号申请执行人薛秀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薛秀丽申请执行王新元、孙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新元、孙莹拒不履行(2015)文民三初字第455号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新元、孙莹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