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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明辉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辉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明辉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宋冠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月娥。明辉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萧)裁字第001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明辉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1129.4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1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萧)裁字第00164号裁决书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佳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