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南与陈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陈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江南,女,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桂阳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陈敏华,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江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南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南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江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南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