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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南与陈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陈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江南,女,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桂阳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陈敏华,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江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南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南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江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南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