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萱与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萱,王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693号原告李萱,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308101940,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撰山子金矿家属楼。被告王晓光,男,34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南街七组4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萱诉被告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