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福海诉高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海,高洪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高福海,住德惠市。被告高洪库,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海诉被告高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