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福海诉高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海,高洪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高福海,住德惠市。被告高洪库,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海诉被告高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