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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广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常胜,局长。被执行人:赵广亮。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广亮不服计划生育罚款处罚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行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认赵广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9638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反馈赵广亮与于学英共同共有一处住宅,(2015)东开行执字第5号不服计划生育罚款处罚一案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处分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开行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