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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许闯与单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闯,单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2045号申请执行人许闯,农民。委托代理人鲍行业,沭阳县贤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单玉华,农民。本院在执行许闯申请执行单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单玉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单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宋全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