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勋与姜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勋,姜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825号原告赵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勋与被告姜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