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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勋与姜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勋,姜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825号原告赵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勋与被告姜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