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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财申请执行王晓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财,王晓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95号申请人:王春财,男。被执行人:王晓同,男。王春财申请执行王晓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兴沙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春财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沙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仲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