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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冷冰、冷洄洄与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冰,冷洄洄,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469号原告冷冰。原告冷洄洄。被告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陆玉洁。委托代理人沙荣军。原告冷冰、冷洄洄诉被告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冷冰、冷洄洄于2015年12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再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实际是因政策性养老保险引起的合同履行争议,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冰、冷洄洄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冰、冷洄洄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王新兵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葛陈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