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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丽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丽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316号罪犯丁丽梅,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浙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丽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将罪犯丁丽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将罪犯丁丽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丁丽梅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丽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丽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