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何某。被告:孙某。原告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