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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何某。被告:孙某。原告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