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65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吕贤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