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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杜小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均,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杜小均,男,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王伟,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均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均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杜小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杜小均承担。审判员  何小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