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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天成爆破公司诉李永忠、第三人饶金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饶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878720。法定代表人王仲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和义,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饶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饶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饶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饶某某的起诉。诉讼费769元,由原告崇阳县天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天华审 判 员  骆学斌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饶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