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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张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张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45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农民。被执行人张俊清,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175元,执行费23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代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贾玉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