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7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桑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