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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月娇与毛光团、杨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娇,毛光团,杨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黄月娇,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毛光团,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杨秀锋,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娇与被告毛光团、杨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黄月娇负担。审判员  毛行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