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元与被告张战理、苏小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元,张战理,苏小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945号原告徐建元,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战理,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小成,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园国际城A座22层。负责人孙晓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元与被告张战理、苏小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元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