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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艳双与宗胜杰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艳双,宗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郝艳双,证件号码130221195711231240。被执行人宗胜杰。郝艳双与宗胜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宗胜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艳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宗胜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艳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贻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