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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曹某某,女,务农。被告刘某,男,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