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曹某某,女,务农。被告刘某,男,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