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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伟诉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初字第0021号起诉人刘伟。2015年12月2日本院收到刘伟的起诉状,起诉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要求确认其公务员身份。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对刘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