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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福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27号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科右前旗政府新址。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福才,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福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福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福才给付执行款7647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福才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王福才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福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福才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