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傅勇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傅勇,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金傅勇,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帮财,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工友。被告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街上栗子粮站。法定代表人夏飞洋,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傅勇诉被告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不希望以公告送达方式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退回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傅勇撤回对被告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韩庆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行行 微信公众号“”